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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家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一部刑诉〔2019〕63号

被告人赵家志,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82198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吉林省**公司集安分公司**,集安市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集安市**街**委**组,住集安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3月30日被集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5日被集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集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家志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7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19年8月20日,于2019年8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吉林省**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委派赵家志为集安**公司**,赵家志在明知集安**公司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没有吸收公众存款资质的情况下,以投资长春宽城一号项目为由承诺在三个月至两年不等的期限内,给予7%至9%的高额利息回报,并通过展板、报纸等方式公开进行宣传,在集安市向社会公众于某某等700余人非法吸收资金,共非法吸收资金1.1228亿元,资金全部汇入吉林**建设有限公司,赵家志个人获取吉林省**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工资82.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破案经过、金涌财富集安**公司(吉林省**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集安**公司)职工明细、立案决定书、吉林省**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集安**公司**投资明细、吉林省**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集安**公司宣传材料、营业执照、扣押清单、银行流水、情况说明及询问笔录、赵家志(吉林银行账户尾号5093)工资卡工资流向图、账户明细、吉林省**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集安**公司**投资表、前科查询证明、借款合同、内部认购协议、担保回购函等;

2.证人陈某某、赵某乙、曹某某、张某甲、姜某某、孟某某、商某某、孙某某、慕某某、张某乙、李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于某某、徐某某、张某丙、景某某、张某丁、秦某某等600余人陈述;

4.被告人赵家志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等笔录:远程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6.电子数据:后台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家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家志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霍长波

2019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赵家志现羁押于集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1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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