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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家禄盗窃案)_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3246号 

被告人赵家禄,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62********,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住中江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1991年被中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犯盗窃罪,2003年被中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犯盗窃罪,2014年被中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因犯盗窃罪,2016年被中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因犯盗窃罪,2017年被三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处罚金八千六百元,2018年9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中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6日被中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中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家禄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29日凌晨4时左右,被告人赵家禄骑电动三轮车卖菜经过中江县凯江镇一环路南段紫金阳光城一期门口时,发现张某某停放的川F*****小货车上有水果,随后便剪断绑水果的绳子将车上5件西瓜、3件苹果、1件香蕉、1件提子盗走。变卖后获赃款600余元用于自己挥霍。经中江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被盗水果价值人民币840元。

2、2020年7月1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赵家禄骑电动三轮车卖菜经过中江县凯江镇人民西路43号万豪竞技网咖时,将王某某停放于万豪竞技网咖门外车牌号为川FA*****的两轮电瓶车盗走,变卖后获赃款400元用于自己挥霍。经中江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被盗电瓶车价值人民币151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陈述;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家禄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家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家禄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家禄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家禄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唐林

检察官助理:王丹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中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六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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