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埇检刑诉〔2020〕635号
被告人赵宿东,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户籍地宿州市埇桥区**路**小区**号,住宿州市埇桥区**小区**栋**室。因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1月26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宿东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晚上,被告人赵宿东在宿州市埇桥区**小区地下车库,用打火机将车库内堆放的衣服、木板、沙发、木桌等物品点燃。次日,早上7时许,被物业人员等人扑灭。
2020年1月23日晚11时许,被告人赵宿东在**大酒店宿舍因其说话声音大影响他人休息而和梁某某发生争执。次日凌晨1时许,赵宿东在上述地点用打火机点燃梁某某电动车上的挡风物品,被物业人员扑灭。
被告人赵宿东于2020年1月25日在上述小区被埇桥分局刑警大队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抓获经过、违法犯罪前科查证情况工作记录及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甲、李某甲、李某乙、张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赵宿东的供述和辩解;
5.埇桥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关于对被烧毁的电动车价格认定结论书;
6.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制作的现场指认笔录、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宿东在公共场所放火,危害公共安全,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郑玉宏
检察官 胡宁生
2020年7月9日
附件:1.被告人赵宿东现羁押于砀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补查材料柒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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