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寿伦故意杀人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检公一刑诉〔2019〕11号

被告人赵寿伦,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05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户籍地均为潍坊市**街办**村,住潍坊市经济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7月27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经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寿伦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9月28日移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同年11月9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董波、被害人近亲属王某乙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8年12月19日至2019年1月11日,2019年2月26日至2019年3月26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8年12月4日至2018年12月19日、2019年2月12日至2019年2月2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6日19时许,在潍坊市奎文区**路与**街交叉口南300米路**酒庄二楼办公室内,被告人赵寿伦因感情纠纷,持刀多次捅刺、切割被害人王某甲(女,1982年**月**日生,住潍坊市**区商业街**号)颈项部,致王某甲死亡。经法医鉴定,王某甲系被人用单面刃锐器刺切颈项部造成颈项部大部离断致急性创伤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折叠刀1把、水果刀1把;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赵某某等10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寿伦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DNA鉴定书等;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寿伦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 田淼

2018423

附:

1.被告人赵寿伦现羁押于山东省潍坊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3.光盘10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