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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小乔盗窃案)_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刑诉〔2021〕1号

被告人赵小乔,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5281989********,土家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单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日被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6年10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4日被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小乔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初,被告人赵小乔与被害人彭某甲通过微信聊天认识。4月5日,赵小乔通过手机远程帮助彭某甲在市民e家融e贷APP中申请贷款人民币4万元。次日,因彭某甲不会操作放款,赵小乔与彭某甲相约到达本县渔洋关镇金东山建材市场农商行附近,赵小乔使用彭某甲的手机操作将4万元贷款放款至彭某甲支付宝账户绑定的银行卡内。随后,赵小乔要求彭某甲提供支付宝密码及人脸识别后,擅自秘密将4万元人民币转至自己的支付宝账户并立即删除转账记录,之后赵小乔通过微信向彭某甲转账人民币2000元,将余下的3.8万元非法占有用于个人还债、消费。

2020年12月3日,经宜昌市优抚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对彭某甲的精神状态和行为能力进行鉴定,彭某甲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在本案中具有限制行为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支付宝交易明细、微信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彭某乙、范某某、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彭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赵小乔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小乔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小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小乔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耘

检察官助理:雷伟

2021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赵小乔现羁押于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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