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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小军故意伤害案)_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检诉一刑诉〔2018〕96号

被告人赵小军,曾用名赵伟,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727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陕西省榆林市人,住榆林市绥德县**镇**村**号,农民。2018年2月2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经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小军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案件管辖范围之规定,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4月28日晚,时任西安市**大酒店洗浴中心店长的被告人赵小军,纠集该店员工白洪海(已判刑)、严元科(已判刑)预谋报复殴打员工被害人黄某某。当天白洪海下班后按照被告人赵小军的安排,将黄某某约出吃饭并故意让其喝酒。次日凌晨3时许,黄某某饮酒后返回酒店,被严元科找借口带至该酒店8008号房间,后白洪海、焦欣欣、惠照东(均已判刑)进入房间伙同严元科一起用拳脚、棒球棍对被害人黄某某进行殴打,期间,被告人赵小军进入房间后,用脚踢黄某某,并持棒球棍击打黄某某头部、背部,致其昏迷。随后,白洪海、严元科、焦欣欣及惠照东四人将被害人黄某某送往医院救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黄某某系头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2018年2月27日,被告人赵小军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及抓获经过;2.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3.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及照片;4.辨认笔录及照片;5.证人证言;6.同案犯供述;7.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小军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死亡,性质恶劣,后果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对被告人赵小军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玉洁

2018年6月21日

附:1.被告人赵小军现羁押于碑林区看守所;

2.案卷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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