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赵小松,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282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靖江市**镇**村**埭**号。被告人赵小松曾因盗窃,分别于1999年5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03年8月7日被靖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09年11月13日被泰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3月26日被靖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曾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3月23日被靖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16日被靖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7日被靖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17日被靖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2017年9月6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13日被靖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18年11月23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赵小松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21日经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靖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靖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小松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赵小松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赵某某、潘某某、付某某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赵小松,听取了被告人的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小松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20日间,被告人赵小松在靖江市**街道办事处**弄**号、**新村**区**幢**号、**河沿**号等地盗窃作案5起,窃得人民币3200元。分述如下:
1.2019年12月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赵小松采用推门入室的手段,进入靖江市**街道办事处**弄**号赵某某典租房内,窃得人民币2000元。
2.2019年12月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赵小松采用推门入室的手段,进入靖江市**新村**区*甲幢**号马某某家中行窃,因被发现,未窃得财物。
3.2019年12月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赵小松采用爬窗入室的手段,进入靖江市**新村**区*乙幢**号陆某某家中行窃,因被发现,未窃得财物。
4.2019年12月1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赵小松采用推门入室的手段,进入靖江市**路**号潘某某家中,窃得人民币900元。
5.2019年12月2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赵小松采用爬窗入室的手段,进入靖江市**河沿**号三楼付某某典租房内,窃得人民币300元。
被告人赵小松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靖江市公安局依法扣押被告人赵小松作案时所穿戴的鸭舌帽1顶、运动鞋1双,均暂存于靖江市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靖江市公安局拍摄的鸭舌帽、运动鞋照片等物证照片;
2.靖江市公安局调取的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制作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
3.被害人赵某某、潘某某、付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赵小松的供述和辩解;
5.靖江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6.靖江市公安局提取的监控录像及监控录像截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小松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小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小松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小松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小松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亚红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赵小松现羁押于靖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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