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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小毛盗窃案)_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普检刑诉〔2020〕235号

被告人赵小毛,性别:**,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41987********,**族,**文化,无业,户籍在安徽省蒙城县**村**庄**号,在沪无固定住所。2016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7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9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94日被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小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以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赵小毛至本市长寿路常德路路口的必胜客餐厅门口,趁被害人唐某某熟睡之际,将被害人放置在身边充电的一部VIVO牌手机一盗走。经价格认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1260元。

2020年9月2日,被告人赵小毛本市静安区止园路中兴路绿地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证明20208月14日凌晨,其在长寿路常德路路口的必胜客餐厅门口睡觉,并把手机拿出来放在边上用充电宝充电,后发现手机被盗的事实。

2.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监控录像,证明案发过程。

3.价格认定结论书、发票,证明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1260元。

4.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和公安机关出具的办案说明,证明被告人赵某某的身份、前科及到案情况。

5.被告人赵小毛的供述、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明2020年8月14日凌晨3时许,其至本市长寿路常德路路口的必胜客餐厅门口,趁被害人熟睡之际,将被害人放置在身边充电的一部VIVO牌手机一盗走的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小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小毛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小毛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熹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赵小毛现被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法律意见书》一份。

5.法援律师高圳南,1362186****。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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