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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小波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四部刑诉〔2020〕Z960号

被告人赵小波,男,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51978********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思南县******。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6月8日被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5年7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小波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开始,被告人赵小波先后雇佣被害人张某某、朱某某做代班负责管理工人,并先后雇佣毛某某、喻某某等二十三人在广州市花都区花城街融创文化旅游城中建八局C2、C3地块工作。至2019年8月,被告人赵小波拖欠上述二十五名劳动者工资共计人民币485711元,后逃匿,经广州市花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其支付后仍不支付。后济南万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代为支付二十三名劳动者被拖欠的工资共计人民币417711元。

2019年12月18日21时许,民警于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佳源宾馆511房抓获被告人赵小波。后被告人赵小波的家属支付两名劳动者被拖欠的工资共计人民币68000元,并取得两名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毛某某、喻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赵小波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小波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小波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嵘

2020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赵小波现羁押在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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