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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小清盗窃案)_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蒲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赵小清,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831990********,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邛崃市人,住邛崃市**乡**村**组。2010年6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邛崃市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4年9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邛崃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6年3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邛崃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9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邛崃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2019年4月19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蒲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20年4月27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蒲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蒲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蒲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小清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小清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3日17时许,被告人赵小清在蒲江县鹤山街道学业街2号“**浴足”店内,将被害人李某某装有2000元现金的挎包盗走。

2.2020年6月1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赵小清在蒲江县鹤山镇街道玉兰巷23号附2号副食店内将各类香烟共计82包盗走。2020年6月10日,蒲江县公安局民警在蒲江县鹤山街道前卫街“江鸿旅社”将赵小清挡获,并现场查获盗窃所得香烟81包,其中1包已开封。经蒲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82包香烟价值1908元。另查明,查获香烟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小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小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908元,数额较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小清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但被告人赵小清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赵小清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心燕

2020年8月2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赵小清现羁押于蒲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提讯证、换押证各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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