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嘉检一部刑诉〔2020〕1125号
被告人赵小磊,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11992********,汉族,小学文化,公司员工,户籍在安徽省临泉县**乡**村**号,现住上海市嘉定区**镇**路**弄**号**室。2011年11月8日因犯抢劫罪被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9年12月1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小磊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年2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20年3月20日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2020年4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赵小磊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赵小磊酒后独自至本区**镇**路**小区**号楼门口附近,无故用脚踢踹被害人王某甲停于该处的一辆号牌为沪AD8****的荣威牌小客车引擎盖等部位(经认定,物损价值人民币3688元),以及被害人巩某某停放于该处的一辆号牌为皖A6****的领克牌小客车引擎盖、前挡风玻璃等部位(经认定,物损价值人民币8295元)。至当日23时许,赵小磊见被害人王某乙骑电动自行车经过,又无故辱骂、追打王某乙,至王身体多处受伤,经鉴定,其左小腿软组织挫伤已构成轻微伤。
当日23时许,公安机关接被害人报警后至现场将被告人赵小磊抓获,赵到案后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证实被告人赵小磊的身份及前科情况。
2.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民警邵某某的证言,证实本案案发及抓获被告人赵小磊的经过。
3.恭平[2019]伤鉴字第1792号鉴定意见书、验伤通知书、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骑电动自行车经过事发小区14号楼时,被被告人赵小磊无辜殴打的事实,经鉴定王某乙左小腿软组织挫伤已构成轻微伤。
4.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案发当时看到被告人赵小磊正在殴打被害人王某乙,其上前劝阻,民警到场后其又发现自己停在楼下的汽车被破坏的事实。
5.被害人巩某某的陈述,证实其发现自己停放在事发小区14楼楼下的汽车被他人破坏的事实。
6、调取证据清单、随案移送清单、监控录像及截图、证人葛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赵小磊寻衅滋事的过程及公安机关依法调取监控的事实。
7、嘉价认(2020)2-4号、2-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物损照片等,证实荣威牌小客车物损人民币3688元,领克牌小客车物损人民币8295元。
8.谅解书,证实被告人赵小磊的亲属已代为赔偿三名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9、被告人赵小磊的供述,印证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小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小磊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毁损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小磊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小磊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赵小磊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上述事实及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赵小磊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 飞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赵小磊现羁押于嘉定区看守所。
2.案件证据及材料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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