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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小祥贩卖毒品案)_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检一部刑诉〔2020〕461号

被告人赵小祥,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4199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号,住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4日经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小祥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3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需要,本院于2020年9月3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9月29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9日17时许,阮某某通过电话向被告人赵小祥求购毒品“麻果”一袋,约定价格为人民币72元每颗,交易地点为武汉市硚口区**路**小区。同日19时许,被告人赵小祥应约携带毒品“麻果”前往武汉市硚口区**路**小区**栋**单元**楼,交易尚未完成即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当场从被告人赵小祥身上搜出透明塑料袋装红、绿色片剂状毒品疑似物三袋,透明塑料袋装红色片剂状毒品疑似物三袋。经称量,上述毒品疑似物共净重19.56克。经鉴定,上述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鉴定意见通知书、刑事科学技术照片、身份材料等;2.证人阮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赵小祥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的毒品检验鉴定书;5.扣押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6、视听资料:现场抓获视频、阮某某向赵小祥拨打电话购买毒品的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小祥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小祥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玉桥

检察官助理:王晶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赵小祥现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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