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赵小辉,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南昌市青山湖区**厂**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县**镇**村**自然村**号)。2016年3月2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12月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南昌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小辉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吸毒人员李某某因无购毒渠道,找到被告人赵小辉帮其购买5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甲基苯丙胺(冰毒)。赵小辉经与卖家联系,和李某某一起来到南昌县**附近,其独自到卖家处拿得毒品后,将毒品交给李某某。为此,李某某共支付了570元给赵小辉。
2019年11月30日,被告人赵小辉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相关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赵小辉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小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小辉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小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情节,系累犯。被告人赵小辉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腾平
附:1、被告人赵小辉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证据和案卷材料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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