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赵某甲,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9011993********,白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云南省大理市,住云南省大理市**居委会**村**号。被告人赵某甲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0月2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11月29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释放,2019年7月1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小雪、赵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决定将本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补充侦查,同年9月23日该分局两次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19年8月9日、2019年10月23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至10月间,被告人赵小雪、赵某甲通过微博发布出售大麻的信息,利用微信联系、支付宝收款的方式,向何某某、司某某、沈某某等人出售大麻,其中被告人赵小雪参与126次;被告人赵某甲参与25次。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l.2018年2月8日至10月13日,被告人赵小雪采用上述方式,以人民币600元至1500元的价格,向何某某贩卖大麻9次。
2.2018年6月15日至2018年10月15日,被告人赵小雪采用上述方式,以人民币650元至1500元的价格向王某某贩卖大麻6次。
3.2018年7月12日、10月13日,被告人赵小雪采用上述方式,以人民币750元的价格向赵某乙贩卖大麻2次。
4.2018年7月16日至10月11日,被告人赵小雪采用上述方式,以人民币750元至1200元价格,向李某某贩卖大麻8次。
5.2018年3月3日至9月28日,被告人赵小雪采用上述方式,以人民币480至1500元的价格向张某甲贩卖大麻10次。
6.2018年9月27日,被告人赵小雪采用上述方式,以人民币750元的价格向周某某贩卖大麻。
7.2018年8月20日至10月5日,被告人赵小雪采用上述方式,以人民币750元的价格向毛某某贩卖大麻3次。
8.2018年6月14日至10月17日,被告人赵小雪采用上述方式,以人民币650元至750的价格向张某乙大麻6次。
9.2018年10月10日、10月15日,被告人赵小雪采用上述方式,分别以人民币750元、450元的价格向张某丙贩卖大麻2次。
10.2018年9月19日、10月11日,被告人赵小雪采用上述方式,分别以人民币1500元、2800元的价格向冯某某贩卖大麻2次。
11.2018年5月5日至10月14日,被告人赵小雪采用上述方式,以人民币450元至1500元的价格,向姜某甲贩卖大麻16次。
12.2018年10月3日,被告人赵小雪采用上述方式,以人民币1050元的价格,向姜某乙贩卖大麻。
13.2018年2月2日至9月28日,被告人赵小雪采用上述方式,以人民币600元至1800元的价格,向肖某某贩卖大麻29次。
14.2018年2月8日至10月7日,被告人赵小雪采用上述方式,以人民币750元的价格向黄某某贩卖大麻3次。
15.2018年9月19日至10月11日,被告人赵小雪采用上述方式,以人民币750元至4500元的价格向许某某贩卖大麻3次。
16.2018年5月21日至10月10日,被告人赵小雪、赵某甲采用上述方式,以人民币500元至750元的价格向张某丁贩卖大麻3次。
17.2018年4月21日至10月10日,被告人赵小雪、赵某甲采用上述方式,以人民币750元至1350元的价格向居某某贩卖大麻6次。
18.2018年10月11日,被告人赵小雪、赵某甲采用上述方式,以人民币750的价格向杨某某贩卖大麻。
19.2018年10月13日,被告人赵小雪、赵某甲采用上述方式,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向符某某贩卖大麻。
20.2018年10月14日,被告人赵小雪、赵某甲采用上述方式,以人民币750元的价格向韩某某贩卖大麻。
21.2018年10月10日,被告人赵小雪、赵某甲采用上述方式,以人民币750元的价格向董某某贩卖大麻。
22.2018年5月29日至10月11日,被告人赵小雪、赵某甲采用上述方式,以人民币450元至1500元的价格向司某某贩卖大麻10次。
23.2018年10月13日,被告人赵小雪、赵某甲采用上述方式,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向沈某某贩卖大麻。
24.2018年10月13日,被告人赵小雪、赵某甲采用上述方式,以人民币750元的价格向徐某某贩卖大麻。
2018年11月19日,被告人赵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次日被告人赵小雪自动投案。从证人何某某、王某某、姜某乙等人及赵小雪处查获的大麻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销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何某某、王某某、毛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赵小雪、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鉴定书、南京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毒品检测室出具的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制作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小雪、赵某甲贩卖大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共同实施贩卖毒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花扬
附:
1.被告人赵小雪、赵某甲现均羁押于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光盘1张、U盘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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