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小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初,被告人赵小龙虚构自己是女性角色,通过微信与被害人伍某某聊天,并以谈恋爱为名,编造各种虚假理由骗取伍某某钱财共计12930元。
2019年4月25日,被告人赵小龙在重庆市璧山区三一宾馆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口、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银行流水等书证;
2. 被害人伍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赵小龙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小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小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小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小龙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检 察 官 王尚清
附件:
1.被告人赵小龙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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