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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小龙诈骗案)_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璧检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赵小龙 ,男,199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71996********,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璧山区人,住重庆市璧山区********号。2017年6月5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7年9月10日刑满释放;2019年4月26日因吸食毒品被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日被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8日被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小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初,被告人赵小龙虚构自己是女性角色,通过微信与被害人伍某某聊天,并以谈恋爱为名,编造各种虚假理由骗取伍某某钱财共计12930元。

2019年4月25日,被告人赵小龙在重庆市璧山区三一宾馆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口、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银行流水等书证;

2.​ 被害人伍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赵小龙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小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小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小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小龙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尚清

2020年5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赵小龙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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