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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岩诈骗案)_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Z994号

被告人赵岩,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04198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乒乓球教练,出生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现住江苏省苏州市**园区**小区**幢**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日被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万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岩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岩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赵岩采用在微信群内发布出售具有收藏价值的钱币、纪念币的虚假广告,然后向被害人预收货款或保证金,事后不发货或寄发其他廉价物品,并将被害人微信拉黑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孙某某等人共计73664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1月18日至21日,被告人赵岩以出售旧版纸币预收货款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孙某某17240元。

2、2019年4月1日至18日,被告人赵岩以出售旧版纸币预收货款的名义,骗取被害人杨某某5140元。

3、2019年5月20日至6月4日,被告人赵岩以出售奥运钞和龙钞预收货款的名义,骗取被害人李某某5500元。

4、2019年6月26日至30日,被告人赵岩以出售旧版纸币预收货款的名义,骗取被害人耿某某4200元。

5、2019年6月28日至7月1日,被告人赵岩以出售旧版纸币预收货款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陈某某5000元。

6、2020年2月26日至3月11日,被告人赵岩以出售旧版纸币预收货款和保证金的名义,骗取被害人王某甲26697元。

7、2020年4月26日,被告人赵岩以出售奥运钞和龙钞预收货款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雷某某5888元。

8、2020年6月5日至8日,被告人赵岩以出售旧版纸币预收货款的名义,骗取被害人田某甲3999元。

2020年7月3日,被告人赵岩在江苏省苏州市**园区**小区**幢**室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赵岩的家属退赔了被害人田某甲的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银行卡交易明细、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王某丙、田某乙、田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孙某某、田某甲等的陈述;

4.被告人赵岩的供述和辩解;

5.搜查笔录;

6.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岩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岩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岩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岩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米双鹏

   检察官助理 周艳宁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赵岩现被羁押于万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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