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赵岳,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8119********19,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湖南省汨罗市**镇**村**组。被告人赵岳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2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岳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需要补充证据,本院于2019年2月2日、4月9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查后分别于2019年2月28日、4月2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被告人赵岳伙同张某、七某等人(均在逃)在湖南省长沙市开设网络直播间,建立微信群,以讲解股票知识为名,诱骗被害人孙某某等人加入该群,之后,又诱骗孙某某加入非法的**有限公司炒黄金平台,并谎称该平台正规,诱骗孙某某在该平台开立账户,根据指导老师的喊涨、喊跌进行交易,并向被害人谎称保证赚钱。从2017年10月25日至2018年1月5日,骗取被害人孙某某计人民币1468360.19元。被告人赵岳根据被害人操作手数提成,每操作一手提成25元,后期又根据亏损客户钱数的5%提成。截至案发,被告人赵岳从中得款人民币计10余万元。
该案由被害人孙某某于2018年2月22日报案至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2018年9月30日,被告人赵岳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银行交易明细、案发及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赵岳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岳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唐浩
检察员:刘军
附:
1.被告人赵岳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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