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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巍袁琛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等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公刑诉〔2018〕535号

被告人赵巍,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2811987********,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原任湖北省咸宁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民警,出生地湖北省赤壁市、户籍地湖北省咸宁市,现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大道**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5月1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被告人袁琛,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20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与户籍地湖北省咸宁市,现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大道。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4月3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被告人孙奇,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1031981********,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与户籍地湖北省团风县,现住湖北省团风县**镇**村**号。因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5年11月12日被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3月25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被告人孙超,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12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与户籍地湖北省团风县,现住湖北省团风县**镇**村**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3月25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被告人丰波,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12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与户籍地湖北省团风县,现住湖北省团风县**镇**村。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3月25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被告人林姗,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2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与户籍地浙江省桐庐县,现住浙江省桐庐县**镇**村**组。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3月25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被告人吴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8221983********,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与户籍地湖北省沙洋县,现住湖北省沙洋县**镇**居委会**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4月3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同年12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海亮,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81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与户籍地广东省廉江市,现住广东省廉江市**镇**村**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3月26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被告人覃素月,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241984********,毛南族,大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现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街**号**栋。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3月25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6061986********,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黑龙江省大庆市、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现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街**号**栋。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3月25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被告人叶省(曾用名叶金水),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与户籍地广东省茂名市,现住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镇**村**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于2018年3月29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金昌(绰号阿猪),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与户籍地广东省茂名市,现住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镇**村**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于2018年5月22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被告人车燕玲,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与户籍地广东省茂名市,现住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镇**村**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于2018年3月25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被告人凌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9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学生,出生地与户籍地广东省茂名市,现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于2018年3月25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萧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与户籍地广东省茂名市,现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于2018年3月25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03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与户籍地广东省茂名市,现住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镇**村**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于2018年3月25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被告人叶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与户籍地广东省茂名市,现住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镇**村**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于2018年4月20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被告人袁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83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与户籍地广东省吴川市,现住广东省吴川市**镇**村**号**房。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于2018年3月25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同年6月2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柯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9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与户籍地广东省茂名市,现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于2018年3月25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同年6月2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9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与户籍地广东省茂名市,现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路**号**房。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于2018年3月25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同年5月3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曾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与户籍地广东省茂名市,现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村**号**房。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于2018年3月25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同年6月2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甲,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9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学生,出生地与户籍地广东省茂名市,现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街**号**房。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于2018年3月25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同年5月1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301989********,瑶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与户籍地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现住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乡**村**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于2018年3月25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乙,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与户籍地广东省茂名市,现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于2018年3月25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与户籍地广东省茂名市,现住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镇**村**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于2018年3月25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同年6月2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叶某乙,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广东省电白县、户籍地广东省茂名市,现住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镇**村**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于2018年3月25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同年6月2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裴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9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广东省高州市、户籍地广东省茂名市,现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路**号**房。因涉嫌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于2018年3月25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古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8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与户籍地广东省高州市,现住广东省高州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于2018年3月25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与户籍地广东省茂名市,现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路**号。因涉嫌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于2018年3月25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同年6月2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丙,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8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与户籍地广东省高州市,现住广东省高州市**队**号。因涉嫌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于2018年3月25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同年5月3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丁,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与户籍地广东省茂名市,现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路**号。因涉嫌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于2018年3月25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戊,女,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与户籍地广东省茂名市,现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路**号。因涉嫌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于2018年3月25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81199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与户籍地广东省高州市,现住广东省高州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于2018年3月25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同年5月1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江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与户籍地广东省茂名市,现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组。因涉嫌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于2018年3月25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同年6月2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关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1198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与户籍地广东省信宜市,现住广东省信宜市**路**城**栋**房。因涉嫌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于2018年3月25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同年6月2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巍、孙奇、孙超、丰波、林姗、吴某甲、黄海亮、覃素月、刘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袁琛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叶省、李金昌、车燕玲、凌某某、萧某某、李某甲、叶某甲、袁某某、柯某某、黄某甲、曾某某、罗某甲、赵某某、吴某乙、徐某某、叶某乙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被告人梁某某、吴某丙、吴某丁、吴某戊、邓某某、裴某某、古某某、江某某、关某某涉嫌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于2018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8年8月10日至9月10日、自2018年10月24日至11月23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8年7月27日至8月10日、自2018年10月11日至10月25日、自2018年12月24日至2019年1月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18日,被告人叶省出资注册成立了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下简称**公司),由被告人李金昌担任法人代表,负责公司的日常运营管理。该公司主要业务为利用**公司网站及微信账户从事提供查询公民个人户籍信息、住宿记录、车辆信息、车辆行驶轨迹等业务和销售监听定位、远程监控、微型摄像等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业务。

公司内有人事部、财务部、广告部、客服部、开发部、设计部和仓储部。其中被告人凌某某为人事部员工,负责招聘员工;同案人叶某丙(另案处理)为财务部员工,负责会计做账和发放工资;被告人徐某某、叶某乙为广告部员工,负责在网易评论上和微信朋友圈固定发送公司查询公民个人信息和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产品的广告招揽客户;被告人车燕玲为客服部经理,负责管理公司客服部员工;被告人萧某某、李某甲为售前客服主管,负责管理公司的售前客服;被告人叶某甲、袁某某、柯某某、黄某甲、曾某某、罗某甲、赵某某、吴某乙为售前客服,负责推销查询公民个人户籍信息、住宿记录、车辆信息、车辆行驶轨迹等业务和销售监听定位、远程监控、微型摄像等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业务;被告人梁某某为售后客服主管,负责管理公司的售后客服;被告人吴某丙、吴某丁、吴某戊为售后客服,负责监听定位、远程监控、微型摄像等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售后服务工作;被告人邓某某为开发部员工,负责公司销售窃听、窃照器材产品网站的建设;被告人裴某某、古某某为设计部员工,负责将公司查询公民个人信息的内容制作成图片,拍摄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产品照片并上传公司网站或用于微信推广;被告人江某某、关某某为仓储部员工,负责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研发、改装、检测及发货。上述被告人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2018年1月19日,报案人林某某在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金鼎广场浏览网页时发现**公司发布的查询公民个人信息的广告,尔后通过添加该公司微信号并提供自己的身份证号码要求查询详细户籍信息,**公司在收款后向其提供所需信息,林某某收到后向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报案。

2018年3月23日,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查获**公司,当场扣押涉案电脑、手机、公司印章、改造偷拍、远程监控、监听定位模块使用的工具、各类偷拍器、远程监控器材、监听定位器、录音器材、定位器材、远程监控模块等。经鉴定,从现场扣押的器材中随机抽取27种类别共计32个器材,其中送检编号20****检材是窃照专用器材;编号20****检材是窃听专用器材。经查实,自2017年9月至2018年3月22日,**公司共查询公民个人信息数量39785条,查询公民个人信息和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271912元。其中,2018年3月1日至同月22日,**公司查询公民个人信息业务违法所得共计220363元;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违法所得共计116181元。

被告人吴某戊2018年3月10日加入公司,截至案发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违法所得共计63372元。

被告人吴某乙2018年3月15日加入公司,截至案发查询公民个人信息违法所得共计62565元;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违法所得共计33274元。

2017年8月起,**公司查询的公民个人户籍信息、住宿记录、车辆信息、车辆行驶轨迹等业务均由被告人李金昌通过微信上报至被告人覃素月、刘某某,其中被告人刘某某负责制作微信公众号并发布查询公民个人信息的广告,被告人覃素月负责将查询的数据通过微信上报至被告人黄海亮,被告人黄海亮则将收到的数据通过微信转报至被告人林姗或被告人吴某甲进行查询。其中,被告人林姗在收到查询的数据后通过微信转报至被告人孙超,再由被告人孙超通过微信上报至被告人孙奇。除收取被告人黄海亮上报的数据外,被告人林姗海收取微信昵称“Ao****”、“一直****”、“A-****”、“St****”、“特朗****”、“虎子****”、“声色****”等人上报的数据。被告人吴某甲在收到查询的数据后通过微信转报至同案人熊某某(另案处理),除收取被告人黄海亮上报的数据外,被告人吴某甲还收取同案人李某丙、黄某丙(均另案处理)等人上报的数据。

经查实,被告人覃素月、刘某某查询公民个人信息数量3431条,违法所得共计184050元;被告人黄海亮查询公民个人信息数量15800条,违法所得共计148002元;被告人林姗查询公民个人信息数量2170条,违法所得共计151039.02元;被告人吴某甲查询公民个人信息违法所得共计8748元。

被告人孙奇除收取被告人孙超上报的数据外,还收取被告人丰波上报的数据,尔后被告人孙奇将查询公民个人信息的数据上报给同案人吕某某(另案处理)进行查询。被告人孙超则收取被告人林姗、微信账户“wx ****”、“bo****”等人上报的数据。被告人丰波则收取微信账户“a—****”、“la****”等人上报的数据。经查实,被告人孙奇查询公民个人信息数量286964条,违法所得共计1403406.82元;被告人孙超查询公民个人信息数量23008条,违法所得共计483488元;被告人丰波查询公民个人信息数量44457条,违法所得共计58300元。

2017年8月起,同案人余某某(另案处理)联系被告人赵巍帮忙查询公民个人户籍信息、住宿记录、车辆信息、车辆行驶轨迹等信息,被告人赵巍表示同意,便利用工作上的便利进行非法查询。尔后同案人余某某介绍同案人吕某某同被告人赵巍对接查询公民个人信息业务,并授意同案人藏某某、罗某乙(另案处理)通过账户名为罗某丙,卡号为60138276090********中国银行账户转账支付好处费共计738004.91元。

2017年10月起,同案人吕某某同被告人袁琛约定,由被告人袁琛提供微信、支付宝收款二维码接受被告人孙奇等人查询公民个人信息的费用并取现,每取现10000元获得100元手续费,尔后被告人袁琛在明知接收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然提供微信、支付宝收款二维码接收违法所得1403406.82元。

2018年3月23日,被告人孙超、丰波在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珠宝路亿源宾馆2058号房间内被抓获。被告人孙奇在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遗爱湖路印尚国际商务酒店8709号房间内被抓获。被告人林姗在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镇**村**组被抓获。被告人黄海亮在北海市海城区湖南路恒溪宾馆401号房间内被抓获。被告人覃素月在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北路2501号深圳国际商品交易大厦6 楼C08被抓获。被告人刘某某在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街道泥岗村北村7-403被抓获。被告人车燕玲、凌某某、萧某某、李某甲、袁某某、赵某某、柯某某、黄某甲、曾某某、吴某乙、罗某甲、徐某某、叶某乙、梁某某、吴某戊、吴某丙、吴某丁、邓某某、裴某某、古某某、江某某、关某某在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街**号**楼**公司内被抓获。

2018年3月25日,被告人叶省在云南省昆明长水机场被抓获。

2018年3月30日,被告人袁琛在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文笔路72号格莱斯陶瓷店内被抓获。被告人吴某甲在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虎泉街大何村被抓获。

2018年4月12日,被告人叶某甲在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羊角镇街被抓获。

2018年4月18日,被告人赵巍主动向湖北省咸宁市公安局投案。同年5月22日,被告人赵巍家属向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退出违法所得300000元。

2018年5月10日,被告人李金昌主动到广东省茂名市公安局红旗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抽样笔录、抽样清单、微信交易记录数据、支付宝交易记录数据、提成预算表、员工入职情况表、管理制度、银行账目明细、公民个人信息数据等;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钟某某、郭某某等九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巍、袁琛、孙奇、孙超、丰波、林姗、吴某甲、黄海亮、覃素月、刘某某、叶省、李金昌、车燕玲、凌某某、萧某某、李某甲、叶某甲、袁某某、柯某某、黄某甲、曾某某、罗某甲、赵某某、吴某乙、徐某某、叶某乙、梁某某、吴某丙、吴某丁、吴某戊、邓某某、裴某某、古某某、江某某、关某某及同案人熊某某、叶某丙、李某丙、黄某丙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检验报告》;5.检查、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超信聊天记录、微信数据、支付宝数据、电脑存储数据等;7.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工作说明、退赃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巍、孙奇、孙超、丰波、林姗、吴某甲、黄海亮、覃素月、刘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其中被告人赵巍违法所得738004.91元;被告人孙奇违法所得1403406.82元;被告人孙超违法所得483488元;被告人丰波违法所得58300元;被告人林姗违法所得151039.02元;被告人黄海亮违法所得148002元;被告人覃素月、刘某某违法所得184050元,均属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吴某甲违法所得8748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琛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金额共计1403406.82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省、李金昌、车燕玲、凌某某、萧某某、李某甲、叶某甲、袁某某、柯某某、黄某甲、曾某某、罗某甲、赵某某、吴某乙、徐某某、叶某乙、裴某某、古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其中被告人叶省、李金昌、车燕玲、凌某某、萧某某、李某甲、叶某甲、袁某某、柯某某、黄某甲、曾某某、罗某甲、赵某某、徐某某、叶某乙、裴某某、古某某违法所得220363元、被告人吴某乙违法所得62565元,均属情节特别严重;又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其中被告人叶省、李金昌、车燕玲、凌某某、萧某某、李某甲、叶某甲、袁某某、柯某某、黄某甲、曾某某、罗某甲、赵某某、徐某某、叶某乙、裴某某、古某某违法所得116181元、被告人吴某乙违法所得33274元,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数罪并罚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吴某丙、吴某丁、吴某戊、邓某某、江某某、关某某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其中被告人梁某某、吴某丙、吴某丁、邓某某、江某某、关某某违法所得116181元、被告人吴某戊违法所得63372元,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省、李金昌、车燕玲、凌某某、萧某某、李某甲、叶某甲、袁某某、柯某某、黄某甲、曾某某、罗某甲、赵某某、吴某乙、徐某某、叶某乙、裴某某、古某某、梁某某、吴某丙、吴某丁、吴某戊、邓某某、江某某、关某某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其中被告人叶省、李金昌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被告人车燕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是主犯,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或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凌某某、萧某某、李某甲、叶某甲、袁某某、柯某某、黄某甲、曾某某、罗某甲、赵某某、吴某乙、徐某某、叶某乙、裴某某、古某某、梁某某、吴某丙、吴某丁、吴某戊、邓某某、江某某、关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  舟

检察员:梁珺姗

2018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赵巍、袁琛、孙奇、孙超、丰波、黄海亮、刘某某、叶省、李金昌、李某甲、叶某甲现均羁押在莆田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林姗、覃素月、车燕玲、萧某某现均羁押在莆田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吴某甲、袁某某、凌某某、柯某某、黄某甲、曾某某、罗某甲、赵某某、吴某乙、徐某某、叶某乙、梁某某、吴某丙、吴某丁、吴某戊、邓某某、裴某某、古某某、江某某、关某某现均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19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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