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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帅盗窃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赵帅,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5********,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乡**街**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27日被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6月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5日被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2月1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9年10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福德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帅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12时许,被告人赵帅行至官渡区**路**路交叉口人行道,在过绿灯时尾随骑电动车的被害人贺某某,趁其不备将贺某某装在上衣右边口袋内一部华为nova2s手机偷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85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类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人赵帅扒窃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焙文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87页,散页1张,光碟2盘。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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