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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平诈骗案)(公开版)_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一部刑诉〔2019〕320号

被告人赵平,女,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011962********,汉族,专科毕业,中共党员,**银行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路**号**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3日被抓获,2019年1月26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老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6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老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老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平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4日、2019年8月19日、2019年10月31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平曾经任职于**银行驻马店市支行,2016年退休。2010年至2018年期间,赵平利用该身份便利,虚构银行内部存款利息高于银行营业部柜台利息的事实,获取了被害人孙某某、黄某某等人的信任。赵平在收取被害人的钱财后将现金存入其个人账户,而向被害人开具其私自加盖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驿城支行财务专用章的现金缴款单。其间,诈骗钱财被赵平用于偿还其本人的高息借款及其他消费。最终,赵平在无力支付被害人本息的情况下逃匿。现已查明,赵平采取该种方式对多名被害人实施了诈骗行为:

1、2010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赵平采取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孙某某人民币298万元。 

2、2016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赵平采取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安某某人民币40.95万元。 

3、2017年被告人赵平采取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7万元。 

4、2018年被告人赵平采取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12.5万元。 

5、2011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赵平采取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4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金缴款单;2.证人时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孙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赵平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平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共计406.4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十五年,并处罚金50万至6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晓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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