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幼平盗窃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263号 

被告人赵幼平,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103195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云岩区**街**号**号。2017年8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18年2月13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幼平盗窃案,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8日9时,被告人赵幼平在贵阳市南明区朝阳**路**队**段,窃取朱某某左侧上衣口袋内oppo手机一部(核价700元),赵幼平得手后,在逃离过程中被人赃俱获。涉案手机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清单、户籍证明、前科判决、抓获经过、鉴定意见通知书;

2.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幼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幼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幼平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赵幼平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罗匡

2020年7月22日 

                                              

附:一、被告人赵幼平现羁押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

二、随案移送

1、公安侦查卷贰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量刑建议书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