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庆华、李振鹏等3人诈骗案)_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宝检公诉刑诉〔2019〕385号

被告人赵庆华,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112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河南省南乐县人,户籍地为天津市津南区**镇**小区**号楼**门**号,居住地为天津市滨海新区**路**平房**排**家。1992年因斗殴被劳动教养二年六个月;2009年2月17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天津市大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李振鹏,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1091991********,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河北省黄骅县人,户籍地为天津市滨海新区**镇**里**号楼**号,居住地为天津市河东区**道**寓**号。

被告人宗树杰,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109196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河北省沧州市沧县人,户籍地与居住地均为天津市滨海新区**街**小区**号楼**门**号。1993年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上述三名被告人均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公安宝坻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公安宝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庆华、李振鹏、宗树杰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3月26日、6月10日、8月25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19年4月9日、6月24日分别退回公安宝坻分局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中旬,被告人李振鹏在明知不能帮助阚某某所招收的宝坻区考生办理教师工作,需退还考生已收取的100万元办事费用的情况下,伙同被告人赵庆华、宗树杰经预谋后,将宗树杰介绍给阚某某,谎称宗树杰有能力办理教师工作,继续分两次从阚某某处收取考生办事费用人民币共计152万元。2018年6月5日,宝坻区教师招聘考试笔试成绩公布后,阚某某得知招收的考生均未通过考试,经多次讨要,三被告人只退还人民币20万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等物证照片;

2.银行流水等书证;

3.证人马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戴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赵庆华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6.辨认笔录等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庆华、李振鹏、宗树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赵庆华、李振鹏起主要作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系主犯;在共同犯罪中,宗树杰起次要作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到案后,宗树杰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伯靳

2019年9月5日

附:

1、三被告人现均羁押于宝坻区看守所。

2、案卷四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