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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庆艳非法经营案)_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门检二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赵庆艳,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26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街**巷**号**,暂住北京市门头沟区**镇**街**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庆艳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21日至2020年3月6日)。被告人赵庆艳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赵庆艳在没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收购药品,后加价卖出。通过微信向他人销售药品,向彭某某售卖药品共计人民币110557元,向李某某售卖药品共计人民币7906元,向邢某某售卖药品共计人民币31万余元。

2019年10月24日,民警在北京市门头沟区**镇**街将被告人赵庆艳查获,并在被告人赵庆艳租用的仓库内起获通心络胶囊、西黄丸等药品63种,经评估,起获的药品价值人民币2460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药品;2.书证:受案登记表、微信聊天截图及微信转账截图、赵庆艳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扣押清单、关于药品真伪协查的复函、门头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永定镇派出所出具的工作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庞某某、张某甲、李某某、彭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庆艳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评估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民警搜查赵庆艳租用的仓库的搜查证及搜查笔录,证人庞某某、张某甲的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民警搜查赵庆艳持有药品的搜查录像;8. 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人口基本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永定派出所出具的工作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庆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庆艳违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规定,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赵庆艳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赵庆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园

检察官助理:刘淼

张冬然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赵庆艳现羁押于北京市石景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捌册,光盘壹张。

3.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贰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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