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一部刑诉〔2021〕43号
被告人赵庆荣,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61984********,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县**乡**组,布依族,文盲,工作单位:无,群众,曾因盗窃罪于2014年10月23日被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因盗窃罪于2017年11月27日被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8年4月27日刑满释放;因盗窃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衢州市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20年1月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8月28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本案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2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9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庆荣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8月23日凌晨,被告人赵庆荣与他人(身份不详未归案)一同,驾驶电动三轮车来到金华市婺城区竹马乡古塘里村,窃得被害人金某某放置在家中仓库内的500千克废铁等物品,随后逃离现场并将废铁销赃,经鉴定,涉案废铁价值人民币975元。
2、2020年7月17日凌晨,被告人赵庆荣与沈某某(已行政处罚)驾驶电动三轮车来到金华市婺城区竹马乡向家源加油站斜对面,窃得被害人朱某某放置在此处的4个钢圈及1个圆柱形铁块,后逃离现场并销赃,经鉴定,涉案钢圈及铁块价值人民币945元。
3、2020年7月26日晚,被告人赵庆荣来到金华市金东区塘雅镇横山村塘古路56号,撬锁后进入地下室窃得被害人徐某某放置在此处的电线、铜管等物品,随后逃离现场并销赃,经鉴定,涉案电线、铜管价值人民币182元,归案后已退还被害人400元。
被告人赵庆荣共计窃得财物价值人民币2102元。
2020年9月12日,被告人赵庆荣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归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前科劣迹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收条、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
2.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3.视听资料:治安监控视频及截图;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5.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金某某、徐某某、朱某某的陈述;
6.证人证言:证人徐某甲、沈某某的证言;
7.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庆荣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庆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庆荣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小帆
检察官助理:李古月
2021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赵庆荣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2、公安卷二册(电子),检察卷一册(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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