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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应才、王由平盗窃案)_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津检刑诉〔2020〕Z1304号

被告人赵应才,男,197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73********,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和住址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10月16日被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6日被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9日被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7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24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本院批准次日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由平,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1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和住址贵州省遵义市赤水市**镇**村**号。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10月19日被贵州省习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19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应才、王由平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于2020年11月21日再次将案件移送本院进行审查起诉。被告人赵应才、王由平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至2020年7月23日期间,被告人赵应才、王由平先后在重庆市江津区**镇、**镇、**镇、**镇等地多次以技术开锁方式入户盗窃,本部分盗窃涉案金额为人民币45537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7月9日晚至次日凌晨,被告人赵应才、王由平来到重庆市江津区**镇**路被害人胡某某家,入户盗窃现金人民币100元;后二被告人来到**路被害人任某甲家,入户盗窃放在卧室内3个包包中的现金人民币28000余元。  

2.2020年7月14日至2020年7月17日期间,被告人赵应才、王由平来到重庆市江津区**镇**街**号**-**被害人段某某家,入户盗窃白酒4瓶。

3.2020年7月19日23时至次日凌晨,被告人赵应才、王由平先后来到重庆市江津区**镇**街**号**-**被害人黄某某家、**街**号**-**被害人周某某家、**街**号**-**被害人杨某甲家、**街**号**-**被害人王某甲家、**街**号**-**被害人杨某乙家、**街**号**-**被害人王某乙家实施入户盗窃,共盗窃现金人民币2000余元。

4.2020年7月20日23时至次日凌晨,被告人赵应才、王由平先后来到重庆市江津区**镇**街**号**-**被害人王某丙家,入户盗窃现金人民币2000余元和一根黄金项链加吊坠、一对黄金耳环、一个黄金戒指;后二被告人来到**镇**合资楼**单元**-**被害人汪某某家,入户实施盗窃,未盗得财物;后二被告人又来到**镇**合资楼**单元**-**被害人刘某某家,入户盗窃现金人民币500元。2020年7月21日下午17时,被告人赵应才、王由平将盗窃的黄金首饰销赃获款人民币6880元。经鉴定,上述被盗黄金饰品价值人民币11437元。

5.2020年7月22日23时至次日凌晨,被告人赵应才、王由平来到重庆市江津区**镇**路**号**-**被害人张某甲家,入户盗窃菜刀一把;后二被告人又在**镇**街**号附**号**栋**单元**-**被害人张某乙家,入户盗窃现金人民币1500元。

另查明,2020年1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赵应才伙同鄢某某、龙某某(均另案处理)在四川省泸州市、重庆市北碚区多次以技术开锁方式入户盗窃。被告人赵应才本部分盗窃涉案金额为人民币4500余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1月29日3时许,被告人赵应才伙同鄢某某来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镇**街**号**栋**单元**-**被害人任某乙家,入户盗窃。二被告人盗窃过程中被被害人任某乙发现,为逃离案发现场,造成被害人身体部分擦伤及挫伤。

2.2020年4月21日至次日凌晨,被告人赵应才伙同鄢某某、龙某某先后来到重庆市北碚区**街道**小区**栋**单元**-**被害人田某某家、**小区**栋**单元**-**被害人曹某某家、**小区**栋**单元**-**被害人晏某某家、**小区**栋**单元**-**被害人王某丁家,入户盗窃现金人民币共计3000余元。

3.2020年4月26日凌晨,被告人赵应才伙同鄢某某、龙某某来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镇**路**号**栋**单元**号被害人漆某某家,入户盗窃卧室床头柜包内现金人民币1500元。

2020年7月23日11时许,被告人赵应才在重庆市江津区**镇**村**社杜某某家猪圈被公安机关抓获。2020年7月2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王由平在重庆市江津区石蟆镇中石油加油站附近的乡村小路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被告人赵应才、王由平均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等物证照片;

2.户籍资料、前科材料、收购凭证等书证;

3.证人但某某、王某戊、赵某某、鄢某某、龙某某等的证言;

4.被害人胡某某、任某甲、段某某、黄某某、周某某、杨某甲、王某甲、杨某乙、王某乙、王某丙、汪某某家、刘某某、张某甲、张某乙、任某乙、田某某、曹某某、晏某某、王某丁、漆某某等的陈述;

5.被告人赵应才、王由平的供述和辩解;

6.价格认证结论书;

7.勘验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应才、王由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院认为,被告人赵应才、王由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赵应才涉案金额为人民币50037元,被告人王由平涉案金额为人民币45537元,均属于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应才、王由平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应才、王由平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应才、王由平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应才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万伍仟元;判处被告人王由平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万贰仟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丽娜

2020年12月3

                                       

件:1.被告人赵应才、王由平现均被羁押于重庆市江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光盘十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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