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六检刑检刑诉〔2020〕500号
被告人赵庭辉,男,199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41995********,汉族,高中文化,房产中介人员,住江苏南京市江北新区**小区**苑**幢**室(户籍地:江苏省灌南县**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庭辉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张伟国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份期间,被告人赵庭辉在帮助被害人李某某购买房屋期间,虚构事实,实际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80000元;
2.2020年4月份期间,被告人赵庭辉在帮助被害人袁某某办理房屋贷款时,虚构事实,先后从被害人袁某某处骗取人民币320000元。
被告人赵庭辉于2020年6月5日被公安机关控制归案,其归案后如实公诉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立案决定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庄某某、任某某、曹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袁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赵庭辉的供述与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庭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庭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涉嫌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庭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庭辉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长功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赵庭辉现羁押于六合区看守所;
2.全案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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