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清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赵康平,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031987********,汉族,中专文化,河北省**有限公司业务员,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均为唐山市开平区**镇**村,现住唐山市路北区**小区。2016年12月20日因犯强奸罪被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9年2月28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7日到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投案,同日被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拘留,2020年4月7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5月24日被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拘留,2020年6月4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本院批准并由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康平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害单位代表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康平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至12月份,被告人赵康平在河北**有限公司唐山办事处任业务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陆续将公司货款共计人民币209415.63元占为己有,所得钱款用于还信用卡、日常花销等,现不能归还。被告人赵康平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办案说明;河北**有限公司劳动合同、证明、客户应收款业务员赵康平未交回明细表、情况说明、营业执照复印件、保证书、委托书;药房对账单;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第五监狱释放证明书;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永济街派出所情况说明、交接单、户籍证明信;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单位代表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康平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康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康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共计人民币209415.6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康平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康平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相金彪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赵康平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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