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公诉刑诉〔2019〕294号
被告人赵康,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5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中县**镇**村**组**号。2011年1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7年1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8年3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20日被大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大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大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康涉嫌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6月21日、2019年9月5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6日凌晨,被告人赵康来到大邑县晋原镇迎春道100号的“仕兴网吧”,用随身携带的改刀将网吧内23、24、25、27号机的外机箱锁撬开,将机箱内的4个CPU、4个显卡和8条内存条盗走,销赃获款耗用。经认定,被盗物品共计价值6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赵康在羁押期间,向同监室在押人员传授在网吧内盗窃内存条、显卡等的方式方法以及反侦察技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康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授犯罪方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康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赵康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钟敏
2019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扣押物品详见卷内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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