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建、陈亮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案)_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二部刑诉〔2020〕325号

被告人赵建,男,198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3221986********,汉族,初中肄业,无业,四川省富顺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富顺县********号。2016年2月24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原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4月30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1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本院以其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陈亮,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5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成都市新都区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新都区**镇**组。2010年1月6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0年12 月24 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17日

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本院以其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建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陈亮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3月20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6月23日告知认罪认罚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经退回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补充侦查一次,该局于2020年5月29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经批准,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9时许,被告人赵建在成都市新都区**街道**小区****单元**号房间内,以5万元的价格将5袋甲基苯丙胺共计240.76克贩卖给被告人陈亮,并通过微信收取部分毒资4800元。

2019年12月16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陈亮购得毒品离开上述房间后在该小区4栋2单元负二层电梯出口处被民警挡获,民警从其扔掉的烟盒内查获疑似毒品白色晶体5袋共计240.76克。

2019年12月16日12时许,被告人赵建在成都市新都区**小区****单元**号房内被民警挡获,民警在房屋内查获疑似毒品白色晶体4.85克、电子秤、吸毒工具等物品,随后民警在该小区3栋2单元2505号房屋内查获被告人赵建放置与此的疑似毒品白色晶体0.33克、红色药丸3颗共计0.28克、电子秤、吸毒工具、子弹等物品。经鉴定,以上查获的白色晶体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红色药丸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现场勘查笔录、检查笔录、称重笔录,扣押决定书、电子数据检查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文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前科材料、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建向他人贩卖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246.22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被告人陈亮非法持有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240.76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赵建的刑事责任,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被告人陈亮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赵建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陈亮因非法持有毒品被判处刑罚,再犯此罪,系毒品再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印梦婕

2020年629

附:

    1.被告人赵建、陈亮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肆卷、光盘拾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伍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