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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建合同诈骗案)_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蓟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赵建,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51983********,汉族,大学文化,居民,户籍地为天津市蓟州区**村**排**号。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 4月 12日被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2019年9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从天津市梨园监狱解回再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建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赵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赵建于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间,在天津市蓟州区从事汽车销售、车辆分期贷款工作过程中受被害人陈某某委托,帮助其购买一辆宝马品牌轿车,先后收取被害人购车款项人民币53.5万元。被告人赵建得款后未履行购车事宜,且将钱款主要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被告人赵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赵建的供述及辩解;

2.被害人陈某某等人的陈述;

3.证人苏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赵建与被害人陈某某之间的微信聊天截图、银行转账记录等书证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建收受被害人购车款后不履行购车义务,恶意占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月明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赵建现羁押于蓟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121页;

3.被告人《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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