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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建培贩卖毒品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公诉刑诉〔2019〕316号

被告人赵建培,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02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邵阳市**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厂**栋**单元**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新邵县公安局逮捕。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24日被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贩卖品罪,于2018年10月18日被双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本案由新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建培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5日16时许、2019年8月31日17时许、2019年9月11日6时许,被告人赵建培在自己位于邵阳市双清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厂**栋**单元**号家中先后三次贩卖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岳某甲,岳某甲每次均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即时向赵建培支付毒资,分别为 300元、230元、230元。

2019年9月10日中午、2019年9月11日7时许,赵建培在其家中先后二次贩卖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岳某乙,岳某乙均以现金交易的方式即时向赵某某支付毒资,分别为70元、60元。

2019年9月11日12时,公安机关在邵阳市双清区老火车站附近一加油站内将赵建培抓获,当场从其身上追缴毒品疑似物4.84克,经鉴定,查获的毒品疑似物检出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羁押证明、户籍资料、通话、转帐记录复印件、接收证明、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岳某甲、岳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赵建培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建培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赵建培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贩卖毒品罪,系累犯、毒品再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阳文杰

2019年11月25

附:

1.被告人赵建培现羁押在湖南省新邵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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