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刑诉〔2018〕913号
被告人赵建平,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011974********,回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现住驻马店市驿城区**乡**村委**号。2000年3月17日因犯强奸罪被原驻马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免于刑事处罚;2007年1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2009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2010 年5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0年8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0月23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雪松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6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驻马店市公安局雪松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雪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建平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1日9时许,被告人赵建平在驻马店市驿城区风光路商业大厦内盗窃被害人黄某某VIVO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为300元。
2018年10月17日13时许,被告人赵建平在驻马店市驿城区风光路飞岩鞋业一楼西北角大东鞋店内盗窃被害人胡某某OPPO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为20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等相关书证;2.被害人胡某某、黄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赵建平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建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234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孟阳
2018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