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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甘惠某等人盗窃案)_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威检诉刑诉〔2019〕23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奉节县人,身份证号码:5002361990********,小学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奉节县**镇**村**组**号,2009年11月20日因犯抢劫罪、抢夺罪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2017年12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8年4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9日被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2日被威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甘惠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江州区人,身份证号码:4521291997********,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乡**村**屯**号,现住内江市东兴区**街**号**小区**期**栋**单元**号。2016年12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018年12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9年3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9日被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2日被威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威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甘惠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3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伙同甘惠某乘坐出租车,由内江市东兴区出发至威远县严陵镇,采取使用随身携带的弹弓、撬棒等作案工具破坏汽车车窗玻璃后,进入车内盗窃车内财物的手法,对停放在路边和住宅小区的汽车实施盗窃。先后盗窃吴某某川A6****银色奔驰牌轿车内现金100余元;周某某川KJ****黑色奥迪牌轿车内香烟、苹果6s手机一部、电子打火机一个;李某某川A3****白色大众牌轿车内现金300余元;高某某川KJ****白色大众牌轿车内现金100余元;张某某G5****白色吉利牌越野车内现金200余元、玉溪创客香烟5包;刘某某豫AL****白色丰田牌越野车内硬中华香烟2条、细支芙蓉王香烟2条;蒲某某川L****黑色丰田牌越野车内1573白酒3瓶、五粮液2瓶及香烟等财物。

2019年4月1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伙同甘惠某乘坐出租车,由内江市东兴区出发至威远县严陵镇,采取使用随身携带的弹弓、撬棒等作案工具破坏汽车车窗玻璃后,进入车内盗窃车内财物的手法,对停放在路边和住宅小区的汽车实施盗窃。先后盗窃郭某某渝AQ****白色丰田牌越野车内现金500余元、硬中华香烟6包、真龙细支香烟8包;杨某某渝BH****白色丰田牌越野车内短支黄金叶香烟1条;徐先伦川Z9****黑色大众牌越野车内现金几十元、细支黄金叶3包;李某某渝DC****白色凯迪拉克牌轿车现金几十元;杨某某川K****白色丰田牌轿车内现金几十元等财物。

2019年4月23日晚1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伙同甘惠某乘坐出租车,由内江市东兴区出发至宜宾市翠屏区,沿街寻找作案目标,至翠屏区尚美路53 号店铺停车空地时,甘惠某使用随身携带的弹弓将吴某某停放的川A3****黑色奔驰牌越野车右前车窗射烂,赵某某将该扇车窗破坏后翻窗进入车内,盗走车内后备箱存放的茅台白酒4瓶及“奥拉马”男士衬衫1件。

经威远县物价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赵某某、甘惠某等人盗窃的烟、酒等物品共计价值1999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甘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赵某某、甘惠某系曾因故意犯罪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赵某某、甘惠某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远县法院

检察员:宋裕梅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甘惠某现羁押于威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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