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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建林组织卖淫、故意伤害案)_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419号 

  被告人赵建林,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金海湖新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林,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90********,白族,小学文化,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号。曾因犯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6月11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靳建福,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金海湖新区**镇**村**组**号。曾因犯组织卖淫罪、盗窃罪,于2019年被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现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6月24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涛,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欢,女,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号。曾因犯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现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6月24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建林、陈林、靳建福、胡涛、郭欢、罗某某等人涉嫌组织卖淫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窝藏罪、介绍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分别于2020年2月3日、6月22日、7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侦查机关补查完毕后,于2020年5月29日重报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建林、陈林、靳建福、胡涛、郭欢、罗某某等社会闲散人员,以亲缘、地缘关系为纽带,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赵建林为首要分子,陈林为重要成员,靳建福、胡涛、郭欢、罗某某等人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在毕节市七星关城区东客站周边多次实施组织卖淫、介绍卖淫、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窝藏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组织卖淫罪

1.2018年7月份左右,被告人赵建林、胡涛以及郭欢(已判)、陈林(已判)、李阔(已判)、燕科(已判)、靳建福(已判)、小吉吉(身份不明)等人为获取非法利益,以郭欢租住的一套位于毕节市七星关城区“会来旅社”二楼的房子作为卖淫接单场所,组织张某甲、罗某甲、张某乙(案发时未成年)、杨某某(案发时未成年)等卖淫女在该出租房内及周边宾馆、酒店等地从事卖淫活动。赵建林负责收取嫖资、用以支付该组织所有成员的生活开支等费用;郭欢负责联系、招揽嫖客,并协助赵建林收取、保管嫖资;陈林将自己的一辆别克车提供给该组织,作为接送卖淫女在远距离地点卖淫的交通工具并开车送卖淫女上班;李阔、燕科、靳建福、胡涛、小吉吉等人负责送卖淫女到近距离地点卖淫,在卖淫女卖淫过程中,负责为卖淫女放哨,防止被警察查获,卖淫女在卖淫过程中与嫖客发生矛盾时,陈林、李阔、燕科等人负责组织人出面处理;胡涛还以谈男女朋友方式为组织招募卖淫女杨某某,燕科还负责为该团伙买菜做饭,打扫房屋卫生等。该团伙成员分工明确,长期组织多人、多次从事卖淫活动至2018年9月9日被公安机关查获。

2.2018年9月中旬,郭欢、陈林、李阔、燕科等人被抓后,因郭欢处于哺乳期,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赵建林为继续获取非法利益,伙同被告人胡涛及小吉吉组织郭欢、罗某甲、杨某某到凯里市区一足疗店从事卖淫活动二十余天,所收取的嫖资全部交给赵建林,由赵建林统一支配,支付赵建林、胡涛等人在凯里的生活费用等。

二、寻衅滋事罪、窝藏罪

1.2018年7月4日凌晨,被告人罗某某为非法获取经济利益,欲与李某某以谈男女朋友方式相处,让其跟随自己从事卖淫活动,罗某某在毕节市七星关区麻园路吴家湾金街口位置对李某某进行拦截、滋扰,后李某某将该情况告诉其男友胡某甲,因胡某甲在老家不能及时到场,便请其叔叔胡某乙去找到李某某看情况,胡某乙找到李某某后,罗某某见李某某喊了人,认为可能会发生打架,便打电话喊被告人赵建林帮忙,赵建林到场后便与罗某某迅速纠集了被告人陈林、胡涛以及小吉吉(身份待查)、赵某某(另案处理)、吴某某(另案处理)、李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到场准备打架,胡某乙送李某某回“73空间KTV”楼上住处后,罗某某等人不断打电话滋扰李某某,后胡某乙和李某某下楼遇到赵建林等人,赵建林与胡某乙理论过程中,双方发生口角,并发生抓打,赵建林便下令喊在场的陈林、罗某某、胡涛、小吉吉、赵某某等人殴打胡某乙,其中赵建林、胡涛、罗某某持木方殴打胡某乙,陈林、小吉吉、赵某某、靳某某等人围着胡某乙拳打脚踢,后胡某乙被打倒在地。李某某见状立即报警,赵建林、陈林等人迅速向周边逃离。陈林、罗某某、胡涛、赵某某、靳某某等人窜逃至吴家湾山上一玉米地内躲藏,因不敢露面,赵建林打电话联系被告人靳建福来接人,靳建福开车到麻园路十小附近将赵建林、陈林等人接走,送至毕节市七星关区小坝镇一户人家躲藏。经毕节市第一人民医院检查,胡某乙被打致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右侧第六、七肋骨骨折。经毕节市七星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胡某乙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三、非法拘禁罪

因赵建林伙同罗某某等人在毕节市七星关区市东街道办事处吴家湾“73空间KTV”门口将胡某乙打伤,赵建林要求罗某某一起出钱赔偿胡某乙,罗某某无力赔偿,又因罗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陈林的轿车撞伤他人,导致陈林赔偿伤者5万余元,罗某某躲避赵建林、陈林等人不见面。在罗某某躲藏期间,赵建林等人四处寻找罗某某,罗某某称如果自己逮住赵建林要打赵建林。赵建林等人听到此话后,对罗某某怀恨在心。2018年7月23日晚,被告人赵建林得知罗某某在毕节市七星关城区学院路出现,便组织被告人陈林、靳建福及小吉吉、吴某甲(另案处理)、赵某某(另案处理)、吴某某(另案处理)、李某甲(另案处理)、杨某乙(另案处理)等人,驾驶三辆车,从学院路德溪路口强行将罗某某带至金海湖新区小坝镇大仲村“蒋家寨”的后山上。到场后,赵建林、陈林、靳建福、小吉吉、吴某甲(另案处理)、赵某某(另案处理)、吴某某(另案处理)、李某甲(另案处理)、杨某乙(另案处理)等人持木棒、橡胶棒等器械围着罗某某,要求罗某某一起出钱赔偿被打伤的胡某乙,罗某某称自己暂时没钱,赵建林持橡胶棒打在罗某某头部,导致罗某某当场昏迷,赵某某等人用矿泉水将罗某某淋醒,在场人员语言威胁罗某某,罗某某答应一起出钱赔偿胡某乙后,赵建林、赵某某等人问罗某某是否说过如果逮住赵建林要打赵建林,罗某某否认此事,赵建林随即要求小风霸(身份待查)当场与罗某某对质,因迫于赵建林的势力,经小风霸质证后,罗某某都不承认此事,后赵建林等人将罗某某带回毕节城区释放。事后罗某某不敢报警处理此事,也不敢继续在毕节生活。

四、介绍卖淫罪

2018年6月份左右,被告人郭欢多次介绍卖淫女张某某(案发时未成年)在会来旅社、东客站周边宾馆、酒店内从事卖淫活动,抽取张某某所得嫖资百分之三十作为介绍费用。

2018年8月份,赵某某(另案处理)、杨某乙(另案处理)、吴某某(另案处理)、李某甲(另案处理)、靳某某(另案处理)强迫被害人王某某卖淫期间,为方便王某某顺利接单卖淫,赵某某经赵建林、郭欢同意后,安排杨某乙、吴某某、李某甲等人带王某某到会来旅社接单卖淫,被告人郭欢与姚某某联系到多余的嫖客时,提供嫖客给王某某在会来旅社、东站周边宾馆酒店等处卖淫,王某某在会来旅社接单卖淫十余天后借故逃走,郭欢介绍王某某卖淫二十余次。

2018年9月3日,赵某某(另案处理)、杨某乙(另案处理)、吴某某(另案处理)、李某甲(另案处理)、靳某某(另案处理)强迫被害人杨某甲卖淫期间,为方便杨某甲顺利卖淫,赵某某安排杨某乙、吴某某、李某甲等人轮流看守被害人杨某甲在会来旅社接单卖淫,被告人郭欢与姚某某联系到多余的嫖客时,提供嫖客给杨某甲在会来旅社、东站周边宾馆酒店等处卖淫,郭欢共介绍杨某甲卖淫十余次。杨某甲在会来旅社接单卖淫至2018年9月9日被公安机关解救。

该犯罪集团成员赵建林还实施了以下与集团利益无关的犯罪行为

一、强迫卖淫罪

2017年4月初,王某甲(已判)、徐某某(已判)、史某某(已判)等人强迫被害人胡某丙卖淫期间,胡某丙经郭欢介绍与赵建林认识后,不愿跟随王某甲等人从事卖淫活动,欲跟随被告人赵建林继续从事卖淫活动,赵建林在取得王某甲同意后,喊胡某丙来跟着自己上班,赵建林的朋友“小煤炭(身份待查)”以谈男女朋友方式与胡某丙相处,胡某丙卖淫两天后便逃跑了,赵建林随即将情况告诉王某甲。2017年4月11日,胡某丙在东客站准备坐车回纳雍老家途中被王某甲抓住,王某甲通知赵建林,二人在海子街收费站处汇合后,赵建林先在自己的帕萨特轿车上打了胡某丙两耳光,后赵建林通知“小煤炭”已抓到胡某丙,并开车将胡某丙带至七星关区小坝镇刘华村观光园旁边,王某甲、赵建林又对胡某丙进行殴打辱骂,“小煤炭”赶到场后,胡某丙跪地向赵建林、王某甲、“小煤炭”求饶,后赵建林将胡某丙交给王某甲,当天,王某甲带胡某丙到洪山路水立方水汇卖淫过程中,被公安民警查获。

该犯罪集团成员还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一、2018年5月份的一天,罗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陈林的轿车,在钻石钱柜KTV门口撞伤一驾驶摩托车人员(身份待查)后逃逸,后陈林为罗某某顶包,到交警大队处理此事,事后罗某某、陈林赔偿伤者5万余元,罗某某成功逃避处理。

二、2018年7月份的一天,因为罗某某在毕节东客站骑响管摩托车,被交警带至交警大队之后,为了让罗某某逃避处理,赵建林、陈林、靳建福等人便到交警大队为罗某某说情,后罗某某未被处罚。赵建林训斥罗某某称在73空间门口打伤人的事情还没赔偿,要求罗某某别惹事,罗某某听从训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燕科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乙、胡某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建林、陈林、靳建福、郭欢、胡涛、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七)公(司)鉴(法活)字[2018]146号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建林组织、强迫他人卖淫,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卖淫罪、组织卖淫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林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靳建福明知是犯罪的人仍驾车帮助其逃匿,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欢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涛参与组织他人卖淫,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赵建林作为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还应当以介绍卖淫罪、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林、胡涛、罗某某、郭欢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罗某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是立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被告人郭欢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必沙

                             检察官助理 李佳怡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赵建林、陈林、靳建福、胡涛、郭欢、罗某某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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