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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建波贩卖毒品案)_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从检公诉刑诉〔2020〕264号 

被告人赵建波,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30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镇**村(**办事处)**路**组,案发前住广州市白云区**围**村某出租屋。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建波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13日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至2020年1月11期间,被告人赵建波采用通过手机微信先与购毒人员联系妥当并收取毒资,后向上家袁某某、微信用户“Aa停顿的约定”(注册名“郑某某”)支付毒资,再去到约定地点交付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的方式,向多名购毒人员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共11次,以此赚取差价或者从上家获得免费毒品吸食,具体分述如下:

一、2019年11月5日,被告人赵建波去到广州市白云区上步村“**生活超市”门口,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向购毒人员蒋某某贩卖了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一小包。

二、2019年11月19日、2019年12月14日,被告人赵建波先后两次去到广州市白云区上步村“**生活超市”门口,以人民币800元、700元的价格向购毒人员王某某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一小包。

2020年1月11日,被告人赵建波收取了王某某1000元人民币后,携带白色晶体一小包再次去到上述地点准备交付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其携带的白色晶体被当场缴获。经检验,被告人赵建波身上被缴获的白色晶体净重0.7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三、2019年11月5日至2020年1月10日,被告人赵建波采取上述方式还向微信用户“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小蒋”(注册名“蒋某某”)、“Winda放肆青春”(注册名“雷某某”)、“**科技 美业仪器”、“**铝业-铝妈妈家1871813****”、“世界之铝”等5人合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7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依法扣押的甲基苯丙胺(冰毒)一小包、作案工具手机2部;

2.书证:户籍材料、抓获经过等;

3.证人证言:购毒人员王某某、蒋某某的证言;

4.同案人供述与辩解:同案人袁某某的供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建波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检验报告;

7.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账户交易明细。

8.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建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赵建波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建波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建华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赵建波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依法扣押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一小包、作案工具OPPO R17型号手机一部,暂存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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