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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建辉、李志强等污染环境案)_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开检公诉刑诉〔2016〕92号

被告单位邢台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177********,单位地址邢台经济开发区**路**号,法定代表人刘某甲。

诉讼代表人刘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系邢台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赵建辉,男,197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132322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河北省晋州市****村人,现住******号,无业。因涉嫌污染环境罪,2015年2月21日被邢台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3月16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志强,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2101121971********,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邢台市桥西区**区**号楼**单元**室,2013年8月至10月任邢台**精制有限公司供销部部长助理兼供应科科长,2013年10月至2015年1月任邢台**精制有限公司供销部副部长,2015年1月至今担任邢台**精制有限公司事业部副部长。因涉嫌污染环境罪,2016年4月30日被邢台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宋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130503197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路**厂办公楼,现住邢台市桥西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4年1月至2015年5月任邢台市**有限公司供销部科员。因涉嫌污染环境罪,2016年5月21日被邢台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邢台市**有限公司、被告人赵建辉、李志强、宋某甲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6年6月21日移送审查起诉。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被告人赵建辉、游某甲(另案处理)以深泽县**化工有限公司名义通过张某甲认识邢台市**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供销部部长李志强和科员宋某甲,李志强和宋某甲为降低该公司处理废酸成本,在明知赵建辉无处置危险废物资质,仍将本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盐酸交由其处理,价格为每吨300元人民币(正规公司处置费每吨3000元),此后由宋某甲与赵建辉具体操作、联系。为与赵建辉、游某甲结算费用,李志强安排宋某甲通过虚假购买液碱合同,以承兑支票、现金转账的方式支付游某甲废酸处置费134987元。自10月20日至11月18日,赵建辉、游某乙(另案处理)雇佣司机娄某甲驾驶冀JH****/冀J****挂大罐车从该公司酸洗车间先后9次运出407520kg废盐酸倾倒在石家庄晋州市**镇**村村北的路边水坑内,11月30日赵建辉、游某乙被第10次运输44960kg废盐酸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冀J****挂罐车PH值酸性较强,超出仪器检测范围(PH<0.1);**公司精线车间应急池水样状态为绿色、浑浊、有味,PH值<1酸性较强;倾倒进入坑塘水面的407520kg危险废物(废盐酸)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2399477.7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冀JH7217/冀JU896挂大罐车装载的液态物质及车辆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情况说明、户籍证明信、到案说明、抓获经过、在逃人员信息登记撤销表、调取证据清单、称重计量单、称重记录明细表、危险废物处置合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公司环境影响报告书、岗位职责、物资采购合同、收据、转帐凭证、资金支付审批表、并账申请、收条、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备案证明、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证明、指认照片、前科证明、诊断证明书、检验报告单、公司关系证明、任免通知、外出证明等书证;

3.证人赵某甲、侯某某、纪某某、娄某乙、娄某甲、娄某丙、张某乙、任某某、康某某、张某甲、孟某某、刘某乙、胡某某、宋某乙、赵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赵建辉、李志强、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邢台市**件有限公司和被告人李志强、宋某甲,明知被告人赵建辉无经营许可证,仍委托其处置危险废物。赵建辉违反国家规定,向水体倾倒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其中被告人李志强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宋某甲系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光

                  2016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赵建辉现羁押于邢台市第一看守所,李志强、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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