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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彦辉、刘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萨检诉刑诉〔2019〕389号

被告人赵彦辉,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31989********,汉族,大专文化,系**公司**,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依安县**乡**村**组)。2019年4月12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大庆市公安局东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2019年7月16日经大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311992********,汉族,中专文化,系**公司**,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小区**栋**单元**室)。2019年4月12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大庆市公安局东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2019年7月16日经大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东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彦辉、刘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同年9月18日本院决定将该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年10月18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至2018年末,被告人赵彦辉、刘某某受沈阳**公司、辽宁**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指派,赵彦辉担任沈阳**公司大庆分公司、辽宁**公司大庆分公司(以下简称大庆分公司)**,对大庆分公司业务和日常工作进行管理,刘某某协助赵彦辉管理。二人在明知大庆分公司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利用**公司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及线下签订合同等方式,以发行影视类私募基金、网络投资为由,并以高额利息为诱饵,承诺还本付息,通过发放传单、摆展板、设立宣传点、讲师授课及口口相传等方式,变相吸收社会不特定公众存款。经大庆市隆利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被告人赵彦辉共计吸收54名投资人投资款,金额共计人民币2,176.80万元,已返还投资款金额共计人民币322.93万元。被告人刘某某共计吸收10名投资人投资款,金额共计人民币914.08万元,已返还投资款金额共计人民币47.46万元。

2019年4月12日,被告人赵彦辉、刘某某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小区被大庆市公安局东安分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营业执照副本、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沈阳市局档案查询结算单、公司登记申请书等工商登记材料、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宣传单、报案材料、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基金联合投资协议、**信息咨询与管理服务协议、**资金出借及回收方式协议、POS签购单、银行卡交易明细、**在职员工人员信息表、职级、业绩奖金及补贴、提成标准、房屋租赁合同等;

2. 证人柳某某、岳某某、黄某某、高某某、王某某、邹某某、曲某某、杨某某等人证言;

3. 被告人赵彦辉、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大庆隆利会计师事务所司法审计报告书;

5. 辨认笔录、辨认照片;

6. 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彦辉、刘某某作为沈阳**公司大庆分公司、辽宁**公司大庆分公司负责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参与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彦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月莹

检察员:车晓丽

                                2019年11月18日

附:1. 被告人赵彦辉、刘某某现羁押于大庆市看守所;

2. 本案卷宗六册;

3. 审计报告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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