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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南检公诉刑诉〔2019〕535号

被告人赵征,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51989********,汉族,大专毕业,案发前系天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生地天津市,户籍地天津市蓟州区**镇**村**区**排**号,现住地同户籍地。2019年3月18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5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赵征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2019年8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天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系“爱福家”集团下设门店,实际经营地为天津市南开区**道**大厦**号。2014年至2018年5月,天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在公众场所散发传单材料等方式公开宣传“居家养老服务”、“艺术品投资”等理财产品,承诺还本及9%至13.5%不等的高额年化收益率,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揽资金。

被告人赵征自2017年8月至2018年5月任天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经审计,其实际吸揽资金金额294万元,实际损失金额278.2978万元。2019年3月18日,被告人赵征被群众扭送至公安机关。2019年4月19日,被告人赵征主动将其非法所得2万元退交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公安机关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身份证明、其他书证材料等;

2证人证言:同案犯刘某甲等人的供述,证人刘某乙、崔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征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审计报告;

5电子数据:光盘二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征受雇于天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未获得任何行政许可的前提下,面向社会不特定主体推介高息理财产品,吸揽社会公众资金,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征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征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俞倩

2019年10月29

附:

1、被告人赵征现在居住地候审;

2、随案移送卷宗四册(含光盘二张),补充材料一册,审计报告一册,起诉书八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3、被告人赵征退赔人民币2万元已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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