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一部刑诉〔2020〕858号
被告人赵德全,男,1969年**月**日出生安徽省濉溪县,公民身份号码340621196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住安徽省濉溪县**镇**村**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7日被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德全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7日、4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同年2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3月1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14时41分,被告人赵德全驾驶皖F*****号重型自卸货车,沿桓谭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桓谭路与南湖路交叉口向南右转弯时,与沿桓谭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此被害人程某丙驾驶载被害人程某甲、被害人程某乙的爱玛牌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程某丙腿部受伤,程某乙、程某甲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10月31日经集体研究认定,赵德全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程某丙、程某乙和程某甲无责任。经淮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程某丙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违法嫌疑人员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相关书证;
2.证人彭某某证言;
3.被害人程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赵德全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德全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一人重伤,且负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鹏举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
1.被告人赵德全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