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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德刚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赵德刚,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9011991********,云南省大理市人,白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大理市**镇****村委**号。2020年1月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大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5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月7日大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德刚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的4月2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并于2020年5月25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间,被告人赵德刚分别向吸毒人员张某某、段某某贩卖毒品零包。2020年1月7日被告人赵德刚在大理市**镇五里**村委**号向赵某某贩卖毒品零包时被大理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当场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0.97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称量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德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德刚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德刚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超

                                                检察官助理:苏平

2020年6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理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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