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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德华、文永飞盗窃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赵德华,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镇**村**组。因犯抢夺罪、盗窃罪,于2015年6月17日被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至2016年4月12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夺罪、盗窃罪,于2016年12月9日被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至2017年10月14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夺罪,于2018年1月22日被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至2018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文永飞,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81995********,土家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1月25日被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2014年7月24日刑满释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3月7日被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2018年11月18日刑满释放。

上列二被告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德华、文永飞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6日凌晨,被告人赵德华、文永飞经预谋,到晋江市**街道**社区、**社区及晋江市**街道等地,采用随意拉车门的方式窃取他人车内财物。经查,被告人赵德华、文永飞共同实施盗窃作案5起。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1月6日凌晨,被告人赵德华、文永飞采用上述手段,到晋江市**街道**停车场**号**处,盗走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该处一辆车牌号为闽******的小型轿车内的2包价值人民币46元的“芙蓉王”牌硬盒型香烟及现金人民币800元。

2.2019年11月6日凌晨,被告人赵德华、文永飞采用上述手段,到晋江市**街道**村**号**处,拉开被害人冯某某停放在该处该处的一辆车牌号为CJF838小型轿车内的车门欲盗走财物,后发现车内没有值钱财物。

3.2019年11月6日凌晨,被告人赵德华、文永飞采用上述手段,到晋江市**街道**路**号**处,拉开被害人范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号为闽******的小型轿车内的车门欲盗走财物,后发现没有值钱财物。

4.2019年11月6日凌晨,被告人赵德华、文永飞采用上述手段,到晋江市**路**号**处,拉开被害人叶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号闽******的小型轿车的车门欲盗走财物,后发现没有值钱财物。

5.2019年11月6日凌晨,被告人赵德华、文永飞采用上述手段,到晋江市**街道**社区**西区**号**鞋服贸易店门口处,拉开被害人梁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号为闽******的小型轿车的车门欲盗走财物,后发现没有值钱财物。

2019年11月7日,晋江市公安局在福建省泉州市**区**招待所门口抓获被告人赵德华、文永飞,从被告人赵德华处扣押到赃款人民币76.5元,从被告人文永飞处扣押到赃物2包香烟及赃款现金人民币130元。上述赃款、赃物均已发还被害人张某某。

被告人赵德华、文永飞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赃物香烟、赃款人民币及其照片;

2.书证: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及被告人身份证明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梁某某、叶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德华、文永飞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晋江市价格认定局关于香烟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被害人、被告人对案发地点的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案发监控及其截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德华、文永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德华、文永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德华、文永飞已经着手实行第2起到第5起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赵德华、文永飞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的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德华、文永飞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赵德华、文永飞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环晖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赵德华、文永飞现均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随案移送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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