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赵德成,男,197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602197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于安徽省淮北市,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路**楼**栋**室。被告人赵德成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4年12月1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15年11月29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赵德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德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赵德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赵德成,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1月2日将本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分别于2019年12月2日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0月18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至案发期间,被告人赵德成进入南京**有限公司担任报单中心负责人及经理,在位于本市鼓楼区**路**号**大厦**楼,负责管理公司部分日常事务、接待投资客户和管理报单中心等,期间通过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宣传,以购买公司产品的形式进行投资,并许诺给予投资金额1.8倍以上等回报为诱饵吸引集资人予以投资。经审计,与赵德成相关的集资参与人共计29名,参与集资金额共计人民币4818797元,未兑付钱款金额共计人民币2010115.53元。
2019年6月12日,被告人赵德成至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中央门派出所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发经过、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工商资料、银行交易记录、报案登记表、合同、审计报告等书证;
2.证人宫某某、杨某某、束某某、范某某、陈某某、严某某、许某某、程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赵德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德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文骏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赵德成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5册;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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