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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德江盗窃案)_蓬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蓬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蓬检一部刑诉〔2020〕2072号 

被告人赵德江,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11970********,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住高坪区**镇**村**组**号。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9月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6年10月被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8年2月被仪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0日被蓬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蓬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德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2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赵德江窜至蓬安县安汉大道43号院坝内,以搭线的方式将刘某某的红色小刀牌电瓶车盗走。由于该电瓶车无电,被告人赵德江遂将该车隐藏于蓬安县汽车站后面,并用自己的一把U型锁将该车锁住,再伺机将车盗走。当日12时许,蓬安县公安局民警在此处查获该车,随后将车发还给刘某某。经蓬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瓶车被盗时价值人民币3600元。

2.2019年10月2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赵德江窜至蓬安县安汉大道67队驾校训练场后,以搭线的方式将苟某某的蓝色玫瑰之约牌电瓶车盗走,并将该车以500元的价格卖与他人。案发后,被告人赵德江积极赔偿苟某某的损失,并取得其谅解。经蓬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瓶车被盗时价值人民币26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的陈述、书证、勘验、辨认笔录、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德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德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德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德江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赵德江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定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德江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蓬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和元

                                检察官助理:邓欢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电话18382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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