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公刑诉〔2016〕561号
被告人赵志军,绰号儿童,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6********371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山西省临县人,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临县**乡**村**号,住户籍所在地。2010年9月10日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12年4月8日刑满释放;2013年1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个月,2013年2月5日刑满释放。2016年3月17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本院以涉嫌非法拘禁罪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赵鹏飞,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30********551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山西省临县人,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方山县**镇**村**号,住户籍所在地。2010年9月10日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2年11月27日减刑释放。2016年3月17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本院以涉嫌非法拘禁罪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赵卫,绰号疙瘩,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6********371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山西省临县人,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临县**乡**村**号,暂住吕梁市离石区**村。2010年9月10日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6年3月17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本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薛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6********351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山西省临县人,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临县**镇**村**号,暂住吕梁市离石区**巷。2016年3月17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崔某甲,又名崔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6********303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山西省临县人,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临县**镇**村**号,住户籍所在地。2016年3月17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志军、赵鹏飞、赵卫、薛某某、崔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12日1时许,被害人阴某某因欠其老板曹某某119万元,被被告人赵志军、赵鹏飞、赵卫、崔某甲、薛某某等人从山西省古交市带至太原市小店区并州南路**巷**3号商铺内。期间,赵志军等五人轮流看守阴某某,要求阴某某筹款还债并24小时跟随阴某某。在此过程中,赵鹏飞、赵卫对阴某某实施了殴打。2016年3月15日21 时许,阴某某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民警解救。
2016年3月19日,阴某某出具谅解书,对五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志军、赵鹏飞、赵卫、薛某某、崔某甲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志军、赵鹏飞、赵卫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闫锦萍
2016年7月27日
附:1.本案侦查卷贰册。
2.被告人赵卫联系电话:1840499****
被告人薛某某联系电话:1573580****
被告人崔某甲联系电话:1503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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