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肇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赵志刚,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3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肇东市**镇**村**屯。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肇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3日由肇东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肇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志刚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退回公安机关补查完毕后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3日20 时许,被告人赵志刚无证驾驶一辆黑A****4号夏利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肇东市**镇一街的好再来酒店门前路段时,因违章行车,将路边同向行走的路人撞倒,造成一死三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赵志刚弃车逃逸。经交警部门认定:赵志刚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有证人报警,肇东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的工作人员接到报警后迅速赶到现场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2019 年11月4日被告人赵志刚到肇东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
未赔偿被害人。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赵志刚户籍证明、侦破经过、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解剖尸体通知书、尸体处理通知书、诊断书、协议书、送达回执、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手续等;
2.证人姜某某、訾某某、李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王某某证言;
3.被害人闫某某、焦某某陈述;
4.被告人赵志刚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肇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一一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黑龙江钜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
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志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志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死三伤,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法院对其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肇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立方
2020年3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赵志刚现羁押于肇东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及全部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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