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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志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巨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巨检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赵志强,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1031995********,德昂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镇**村民委员会**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9日被巨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巨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8日被逮捕。

本案由巨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志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自愿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巨鹿县经销白糖的李某甲于2019年8月25日被微信昵称“****”的好友骗取四车白糖货款66.8220万元(包括下述33.798万元)。

被告人赵志强伙同蔡某某、杨某甲、李某乙、杨某乙、冯某某(均另案处理)为赚取好处费,为绰号叫“小胡子 ”的人取赃款送到缅甸。蔡某某、杨某甲指使李某乙办理了一张尾号****的农行卡,用于接收赃款。8月25日,杨某甲、赵志强带着蔡某某提供的10万元“保证金”到缅甸给了“小胡子”96000元(扣除4%提成)。见面后“小胡子”与李某甲联系让其打货款,李某甲向“小胡子”指定的李某乙账户打款33.798万元。蔡某某、杨某甲让李某乙去银行从中取出19.8万元交给了杨某乙、冯某某,杨某乙从中拿了10万元送到缅甸由赵志强交给“小胡子”96000元(扣除4%提成)。第二天赵志强把李某乙账户上剩余的货款取出,送到缅甸交给了“小胡子”(扣除4%提成)。好处费共计1.3万余元被蔡某某、杨某甲、赵志强、李某乙、杨某乙、冯某某等人花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交易记录;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志强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志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伙同他人予以转移出境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巨鹿县人民法院

检察长:李秋成

2020年1015

                    

附件:

1.被告人羁押于巨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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