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志强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5日6时许,被告人赵志强在赤峰市红山区**电脑城“**网咖”内,以借用手机打电话为名,趁机将鲁某某的“华为MATE30PRO”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4500元,后赵某某将手机变卖得款人民币3010元用于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前科说明、判决书、手机销售凭证、订单;2、被告人赵志强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鲁某某陈述;4、证人赵某甲证言;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志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志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志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赵志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赵志强的犯罪事实,且具有累犯、坦白等情形,同时认罪认罚,且签订了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元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员:卢宏然
助理检察员:贾文娟
附:
1.被告人赵志强现被羁押于赤峰市红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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