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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志强盗窃案)_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牟检一部刑诉〔2020〕666号

被告人赵志强,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21992********,汉族,初中文化,**,住中牟县**镇**村**号。曾因殴打他人,于2015年6月4日被中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9日、并处罚款300元;曾因盗窃,于2019年12月28日被中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4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中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同年7月30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20年8月9日被中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4日,因涉嫌盗窃,于同年8月21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同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年9月3日由中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志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中午,被告人赵志强来到中牟县**镇**村,将被害人张**停放在自家院内的一辆绿色森爵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后卖给他人,所得赃款420元已挥霍。经鉴定,被盗绿色森爵牌电动三轮车价值1270元。

被告人赵志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若干;2、证人周某某、尹某某、段某某、朱某某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陈述;4.被告人赵志强供述与辩解;4.中牟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5.中牟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志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志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志强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志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本案事实、情节,建议对被告人赵志强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袁胜麦

检察官助理 陈丽娜

                            20209月28

                          

附件:1.被告人赵志强现押于中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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