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一部刑诉〔2020〕1151号
被告人赵志标,男,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01968********,汉族,初中文化,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有限公司仓库操作员,住常熟市**镇**新村**区**幢**号。
被告人魏良亚,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2198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驾驶员,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庭**幢**室。
上列被告人因涉嫌盗窃罪,均于2020年3月27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经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志标、魏良亚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赵志标、魏良亚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赵志标、魏良亚,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志标、魏良亚于2018年3月至2020年3月期间,经预谋后,在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有限公司内,采用货车直接拉走等手段,多次窃取该公司放在仓库外已出库的木托盘及缠绕膜,后由魏良亚销赃至谷某某处,合计得款共计约人民币6.7万余元,所得赃款被二人平分。
被告人赵志标、魏良亚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二被告人已向被害单位作了退赔并取得其的谅解。
2020年8月11日,被告人赵志标、魏良亚均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微信交易记录、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谷某某、顾某某的证言;
3.被害单位有关人员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赵志标、魏良亚的供述和辩解;
5.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侦查实验笔录、称重笔录;
6.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志标、魏良亚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赵志标、魏良亚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赵志标、魏良亚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志标、魏良亚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樊力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赵志标、魏良亚现均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随案移送;
4.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光盘、制作的侦查实验录像光盘各1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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