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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志辉盗窃案)_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二部刑诉〔2020〕365号

被告人赵志辉,男,197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2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新中村**号楼**室。被告人赵志辉于2013年10月24日因犯盗窃罪、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寿县人民法院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于2019年10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20年2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4日被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4日被寿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志辉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夜,被告人赵志辉窜至寿县安丰镇东街汪氏牛肉汤店门口,将被害人汪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银灰色两轮自行车(未进行价格认定)盗走,后卖给寿县隐贤镇境内一流动收废品的商贩,卖得15元。

2020年7月中旬的一天夜里,被告人赵志辉窜至寿县板桥镇板桥街道,将被害人史某某停放在店门口的一辆宗申牌红色汽油三轮摩托车盗走,后卖至住寿县迎河镇李台村的刘某某,卖得1000元。经价格认定,该三轮摩托车价格为1950元。

2020年8月2日夜,被告人赵志辉窜至寿县众兴镇中心街道许某某家中,撬门入室,将屋内一台老式电视机及一辆红色三轮脚踏车(均未进行价格认定)盗走。

2020年8月11日夜,被告人赵志辉窜至寿县安丰镇杨仙街道御园草坪种植基地,将基地内十三块铲车托盘盗走。经价格认定,十三块铲车托盘价格为2730元。

2020年8月13日夜,被告人赵志辉窜至寿县张李乡张李村中心队,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家门口的一辆蓝色宗申牌汽油三轮摩托车盗走。经价格认定,三轮摩托车价格为3808元。

2020年8月17日夜,被告人赵志辉窜至寿县隐贤镇隐贤街道北街,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店门口的一辆红色宗申牌电动三轮车及一辆红色两轮电动车盗走,后将该两辆车内电瓶卖给住寿县众兴镇新店街道的杨某某,并将两辆电动车车架丢至隐贤镇隐贤街道北街。经价格认定,电动三轮车价格为720元,两轮电动车价格为400元。

2020年8月18日凌晨,被告人赵志辉窜至寿县隐贤镇隐贤街道北街,将被害人范某某停放在家门口的一辆白色电动三轮车内的四块电瓶盗走,后卖给住寿县众兴镇新店街道的杨某某。经价格认定,该四块电瓶价格为300元。

2020年8月21日夜,被告人赵志辉窜至寿县众兴镇新店街道刘某某废品收购站,撬锁入室,将屋内约150斤黄铜及百余枚面值壹元的硬币盗走,后将黄铜卖给寿县板桥镇街道收废品的张某某。经价格认定,被盗黄铜价格为1500元。

2020年8月22日夜,被告人赵志辉窜至寿县众兴镇众兴街道洪郢村,将村里出资安装在水灌站内的抽水泵盗走,经价格认定,抽水泵价格为3400元。

2020年8月下旬的一天夜里,被告人赵志辉窜至寿县板桥镇板桥街道余某某家,撬锁入室,将屋内一台打草机、一个磅秤及一个铁板凳盗走,后卖给寿县安丰镇杨仙街道境内一流动收废品的商贩,卖得160元。经价格认定,打草机价格为165元,磅秤价格为174.9元。

2020年9月1日早上,被告人赵志辉窜至寿县众兴镇众兴卫生院门口,将被害人石某某停放在医院门口的的一辆红色锡丰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后将车内电瓶卖给住寿县隐贤镇街道东街的陈士杰,卖得150元,并将该电动三轮车车架放至其住隐贤镇的亲戚时义平家中。经价格认定,该电动三轮车价格为1782元。

2020年9月2日夜,被告人赵志辉窜至霍邱县冯瓴乡街道,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自家沙场旁的一辆江淮JAC货车内的两块电瓶盗走。经价格认定,该两块电瓶价格为423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以上被告人赵志辉从2020年7月至9月上旬以来,多次流窜作案,盗窃他人财物,价格共计17352.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时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汪某某、史某某、张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赵志辉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指认现场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志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志辉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被告人赵志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夏玉成

检察官助理:童润

2020年11月5日

                                      

附件:1.被告人赵志辉现羁押于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四张;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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